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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劳动者而言,拒绝企业调整班次的大杀器就是该行为属于调整劳动者的上班时间,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企业才能予以变更,因为上班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。
然而,在实践中,员工的工作岗位本身根据社会生活小习惯能判断,具有夜班工作性质,譬如保安、技术上的支持等岗位。此时,即便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未予以明确,劳动者的拒绝行为恐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。
譬如劳动者的身份特殊、身体情况特殊存在不能从事夜班工作的情形: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、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等。
当然了,鉴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确实会给劳动者带来不便,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考量用人单位是否做出了适当的行为,譬如劳动者适当的补助津贴、是否征询了劳动者的意见、是否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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